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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慈善总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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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1 16:29

来源:本站

 

为规范江苏省慈善总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信力,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江苏省慈善条例》,以及江苏省慈善总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息公开的定义

本办法中的信息公开是指总会的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等基本信息、工作信息等重要信息,在适当的时机和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条 信息公开的主体

江苏省慈善总会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机构设置

总会信息公开工作由网络众筹部具体负责,各部门指定一名信息员,信息员负责及时准确地提交本部门需上网公布的信息内容。提交信息应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会长签字确认后方可上网公布。

第四条 信息公开应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真实准确、及时有效;

(二)规范有序、责任明确;

(三)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和查询;

(四)公布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五)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六)总会必须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方式

(一)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

(二)总会的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

(三)主流媒体。

第六条 信息公开内容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1、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5、总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6、总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7、按年度公开在总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8、总会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总会应当自以上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总会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按照民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办理。

(三)公开募捐情况

1、总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2、总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3、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进展信息。

4、总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均应向社会公开。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1、总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项执行情况。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2、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3、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由总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总会在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和关联交易等行为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信息公开程序

(一)信息公开管理责任分工

1、总会网络众筹部负责公开信息的汇总、发布。

2、总会各部门设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服务和相关信息采集编写工作,汇总、增减、核对与本部门职能相关信息及日常信息管理工作。

3、信息公开质量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分管副会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并对所提交的公开信息负责。

(二)操作管理办法

各部门在第一时间,对已公开信息在准确性、有效性、真实性等方面进行核对,并根据本部门工作动态和公开要求及时更新信息,经分管副会长审签通过,报网络众筹部发布并备案存档。

(三)部门公开内容

1、办公室负责提供总会基本信息和综合信息、重大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前五位人员薪酬、各项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变更、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等信息。

2、财务募捐部提供募集款物情况和善款使用情况。公开募捐活动应履行募捐备案程序,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接收到捐赠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公开;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信息,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

3、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由网络众筹部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4、项目部提供项目活动信息。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所有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布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5、财务信息由财务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对外公布。发生重大资产变动或者开展重大投资活动、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应当在发生后30日内由财务部提供信息,网络众筹部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6、在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等信息,在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由财务部提供信息,网络众筹部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7、专项基金:小额冠名基金及企业冠名基金的设立、使用、增值情况由项目部和财务部共同提供。

8、在线捐款的公示。凡在江苏省慈善总会官网、微信公众号、互联网募捐平台,通过财付通、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进行在线捐款,捐赠成功后,捐赠记录将实时显示,不再另外公示。

9、以上所有公开的信息内容,若捐赠人及受益人等当事人事先与总会约定不予公开,则任何人不得公开;涉及捐赠人隐私及其他意愿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一)总会各部门严格执行本办法,履行信息公开责任,并对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办法规定时限、内容、程序;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公开信息。

(三)不公开未经审核的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慈善总会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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