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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17:55
来源:本站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体现了慈善功能新定位,回应了慈善发展新问题,优化了慈善促进新措施,健全了慈善监管新机制,充实了慈善信托新制度,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相关部门就重点问题解读如下。
问: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问:2.参与慈善活动的范围和内容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1)扶贫、济困;(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问:3.参与慈善活动应遵守什么原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条规定:“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问: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各级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发挥什么作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问:5.公开募捐有哪几种方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2)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4)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问:6.《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如何规范互联网募捐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问:7.能否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慈善捐赠受益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条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该条款旨在保证慈善捐款的公益属性,将捐赠的财物真正用于法律所规定的慈善事业。
问:8.慈善组织使用财产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问:9.《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增设的应急慈善专章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规定:“建立应急状态下慈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引导慈善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鼓励慈善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和协作机制。”“规范应急慈善的特殊程序,对应急慈善活动的补备案、信息公开等作出特殊规范。”“明确便利应急慈善的义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为应急慈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
问:10.慈善捐赠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问:11.如何进一步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问:12.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和奖励制度,吸引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制度。”
问:1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个人求助行为是如何规范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在附则中第一百二十四条专门增加个人发布求助信息和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监管制度,“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该条款有利于保护真实求助人的切身利益,规范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内部治理和业务行为。